多媒体开发计划

首页 > 解决方案 >多媒体开发计划

多媒体开发计划

版权即著作权。它是作者对作品拥有的一种综合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自作品产生之日起便归作者所有,无论作品是否被发表、出版、是否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它都为作者所拥有。下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看到,版权分为不可转让的人身权与可转让的财产权两大部分。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不可转让。后者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第5-17项权利,可转让。版权多元开发与增值,即对上述关于版权的规定,将可转让的第5-17种版权进行分割出售。具体如下:

l  专有出版权:对于部分很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作品,我们可向中国大陆、港台及部分国外出版社、图书公司推荐出版;

l  数字版权增值:对于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的作品,作者均可参与世图推出的“版权银行”计划,稳定获得数字版权(电子书)销售分成(特别畅销书单本另算);

l  改编权:包括改编为歌曲、flash、游戏、影视作品等各种非文字形式作品,也包括改编为剧本等各种体裁变化后的文字形式作品;

l  其他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连载、摘引、整理、汇编、广告授权、形象授权、衍生品开发等版权形式。

此外,为了满足部分作者需要,我们依据十多年的图书出版行业服务经验,可为个人作者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自费出书、编委挂靠、策划组稿、发行宣传等服务。详见出书网,或联系出书部。